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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申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程序及收費標準
› 第3條
保險業申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程序及收費標準 第3條
保險業申請為前條登記時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通知限期補正,未於限期 內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一、與原申請營業範圍不符者。 二、應記載事項有遺漏者。 三、未依規定繳納登記費及執照費者。 四、未依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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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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