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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7條

第 一 章 總則
保險業應依第二章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規定編製合併財務報告,並應依第三章及第五章規定編製年度個體財務報告,及應依第五章規定編製半年度個體財務報告。 保險業若無子公司者,應依第二章規定編製個別財務報告,並應於編製年度個別財務報告時依第三章規定編製其他揭露事項及第二十九條規定編製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保險業編製期中財務報告,應依第二章、第四章、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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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