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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6條

第 二 章 外匯業務之申請及開辦
保險業申請辦理第三條外匯業務時,應檢附下列書件: 一、金管會核發之營業執照影本。 二、董事會決議辦理各該業務議事錄或外國保險公司總公司(或區域總部)授權書。 三、金管會核准辦理各該業務之證明文件。 四、經法規遵循、稽核及會計部門單位主管簽署符合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範或會計準則之聲明書。 五、營業計畫書(內容應包括業務簡介、作業流程、款項收付等項目)。 六、重要事項告知書(含風險告知)。 七、其他本行規定之文件。 保險業申請辦理第三條第三款及第七款業務時,免檢附前項第三款及第六款規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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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條保險業申請辦理外匯業務,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應由總機構備文,檢附第六條規定書件向本行申請許…

「外匯業務之申請及開辦」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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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