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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 第8條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8條
第 二 章 外匯業務之申請及開辦
保險業申請許可辦理外匯業務,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行得駁回其申請: 一、申請資格不符
第五條
規定。 二、最近一年有違反本辦法或其他外匯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或經本行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善者。 三、其他事實足認為有礙業務健全經營或未能符合金融政策要求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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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業務之申請及開辦」的其他條文
第4條
保險業有關外匯業務之經營,應向本行申請許可後,始得辦理。保險業得申請辦理前條各款全部或一部之…
第5條
保險業申請辦理外匯業務,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應由總機構備文,檢附第六條規定書件向本行申請許…
第6條
保險業申請辦理第三條外匯業務時,應檢附下列書件:一、金管會核發之營業執照影本。二、董事會決議…
第7條
保險業申請辦理外匯業務時,所送各項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
第9條
保險業經辦各項外匯業務,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行得按其情節輕重,廢止或撤銷許可外匯業務之一部或…
←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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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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