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 第9條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9條

第 二 章 外匯業務之申請及開辦
保險業經辦各項外匯業務,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行得按其情節輕重,廢止或撤銷許可外匯業務之一部或全部: 一、發給許可函後六個月內未開辦者。但有正當理由申請延期,經本行核准,得延長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二、違反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或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且情節重大,或經本行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 三、經本行許可辦理各項外匯業務後,發覺原申請事項有虛偽情事,且情節重大者。 四、有停業、解散或破產之情事者。 五、其他事實足認為有礙業務健全經營或未能符合金融政策要求之虞者。
AI 白話解釋

「外匯業務之申請及開辦」的其他條文

第4條保險業有關外匯業務之經營,應向本行申請許可後,始得辦理。保險業得申請辦理前條各款全部或一部之…第5條保險業申請辦理外匯業務,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應由總機構備文,檢附第六條規定書件向本行申請許…第6條保險業申請辦理第三條外匯業務時,應檢附下列書件:一、金管會核發之營業執照影本。二、董事會決議…第7條保險業申請辦理外匯業務時,所送各項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第8條保險業申請許可辦理外匯業務,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行得駁回其申請:一、申請資格不符第五條…
← 第8條看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