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保險法
› 第17條
保險法 第17條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二 節 保險利益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保險法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1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07條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
第107-1條
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
第149-1條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者,其經營權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均由接管人行使之。原有股東會、董事會、…
「保險利益」的其他條文
第14條
要保人對於財產上之現有利益,或因財產上之現有利益而生之期待利益,有保險利益。
第15條
運送人或保管人對於所運送或保管之貨物,以其所負之責任為限,有保險利益。
第16條
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一、本人或其家屬。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第16-1條
未成年人或依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得受監護宣告者之父、母或監護人,依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
第18條
被保險人死亡或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時,保險契約除另有訂定外,仍為繼承人或受讓人之利益而存在。
第19條
合夥人或共有人聯合為被保險人時,其中一人或數人讓與保險利益於他人者,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
第20條
凡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亦得為保險利益。
← 第16-1條
看 保險法 全文
第1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