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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17條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二 節 保險利益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保險法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1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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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