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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20條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二 節 保險利益
凡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亦得為保險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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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利益」的其他條文

第14條要保人對於財產上之現有利益,或因財產上之現有利益而生之期待利益,有保險利益。第15條運送人或保管人對於所運送或保管之貨物,以其所負之責任為限,有保險利益。第16條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一、本人或其家屬。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第16-1條未成年人或依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得受監護宣告者之父、母或監護人,依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第17條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第18條被保險人死亡或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時,保險契約除另有訂定外,仍為繼承人或受讓人之利益而存在。第19條合夥人或共有人聯合為被保險人時,其中一人或數人讓與保險利益於他人者,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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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