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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48條

保險人得約定保險標的物之一部份,應由要保人自行負擔由危險而生之損失。 有前項約定時,要保人不得將未經保險之部份,另向他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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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