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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12條

信用合作社應設置獨立之專責風險控管單位或指定一總社管理單位負責風 險控管,並定期向理事會報告風險管理資訊,若發現重大暴險,危及財務 或業務狀況或法令遵循者,應立即採取適當措施並向理事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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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