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第13條

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13條

第 二 章 內部控制制度 › 第 三 節 風險管理機制
信用合作社之風險控管機制應包括下列原則: 一、應依其業務規模、信用風險、市場風險與作業風險狀況及未來營運趨 勢,監控資本適足性。 二、應建立衡量及監控流動性部位之管理機制,以衡量、監督、控管流動 性風險。 三、應考量整體暴險、自有資本及負債特性進行各項資產配置,建立各項 業務風險之管理。 四、應建立信用合作社資產品質及分類之評估方法,計算及控管大額暴險 ,並定期檢視,覈實提列備抵損失。 五、應對信用合作社業務或交易、資訊交互運用等建立資訊安全防護機制 及緊急應變計畫。
AI 白話解釋

「風險管理機制」的其他條文

第11條信用合作社應訂定適當之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建立獨立有效風險管理機制,以評估及監督其風險承擔能…第12條信用合作社應設置獨立之專責風險控管單位或指定一總社管理單位負責風險控管,並定期向理事會報告風…
← 第12條看 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