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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業務輔導辦法 第4條

輔導機關(構)輔導信用合作社業務經營之工作項目如下: 一、輔導釐定業務規章,建立各項經營管理制度及成本觀念。 二、輔導依信用合作社統一會計制度處理會計帳務及編製各項表報。 三、輔導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並落實遵守法令主管制度之執行。 四、輔導依規定提繳存款準備金及流動準備。 五、輔導辦理餘裕資金之轉存事宜。 六、輔導辦理代理票據交換及通匯業務。 七、輔導代理公庫及代理收付款項業務。 八、輔導改善金融業務檢查缺失,並視業務經營狀況成立專案輔導小組,辦理專案輔導。 九、輔導員工訓練及新種業務之辦理。 十、受理相關法令之諮詢服務。 十一、輔導逾期放款及催收款之清理。 十二、其他經財政部指定之輔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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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