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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業務輔導辦法 第5條

受委託輔導機構於辦理信用合作社輔導工作,發現有不符規定情事,經追蹤輔導仍未改善者,應報請縣、市政府(直轄市為財政局)處理,並副知財政部、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公司。 縣、市政府(直轄市為財政局)經評估信用合作社之業務經營有損及社員及存款人權益之虞時,專案輔導小組應即派員列席信用合作社理事會及授信審議委員會,並促請研提自救或合併方案,報經縣、市政府(直轄市為財政局)研提處理意見後,函報財政部處理,並副知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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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輔導信用合作社之工作目標在於促進其健全經營,藉由輔導各項經營管理制度及改進業務缺失,以保障存…第3條信用合作社之輔導,除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掌辦理者外,有關業務輔導部分,由財政部、直轄市政府財政局…第4條輔導機關(構)輔導信用合作社業務經營之工作項目如下:一、輔導釐定業務規章,建立各項經營管理制…第6條信用合作社之業務經營,如遇有重大偶發事件,輔導機關(構)應即協助處理。其情節重大或違反法令規…第7條輔導機關(構)辦理信用合作社輔導工作,如需查閱或索取有關憑證表報資料,信用合作社應配合辦理。…第8條縣、市政府(直轄市為財政局)應按季將專案輔導報告,函報財政部備查,並副知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第9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第10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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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