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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業務輔導辦法 第7條

輔導機關(構)辦理信用合作社輔導工作,如需查閱或索取有關憑證表報資料,信用合作社應配合辦理。 前項有關資料,輔導機關(構)除提供主管機關或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外,應保守機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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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