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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法 第18條

第 四 章 組織及業務
理事應依照法令、章程及社員大會之決議執行職務。 理事會之決議違反前項規定,致信用合作社受損害時,參與決議之理事,對於信用合作社負賠償之責。但經表示異議之理事,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證者,免其責任。 監事因怠忽監察職務,致信用合作社受有損害者,對信用合作社負賠償責任。 監事對信用合作社或第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而理事亦負其責任時,應連帶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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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