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信用合作社法 › 第26條

信用合作社法 第26條

第 七 章 監督
信用合作社對於主管機關對其業務缺失所為處分或限令改善事項,應提報理事會及監事會,並作成會議紀錄。 前項業務缺失事項,應由理事會及監事會討論具體改善辦法,作成決議,立即執行並由監事追蹤考核。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信用合作社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7條信用合作社之管理,準用銀行法第五條至第九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二…

「監督」的其他條文

第27條信用合作社違反法令、章程或無法健全經營而有損及社員及存款人權益之虞時,主管機關得為左列處分:…
← 第25條看 信用合作社法 全文第2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