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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法 第37條

第 九 章 準用條款
信用合作社之管理,準用銀行法第五條至第九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五條至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二條至第六十九條、第七十四條至第七十六條及第七十九條規定。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信用合作社法中另有 6 條條文提到第3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8條違反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第39條信用合作社違反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之二或準用第三十三條之四…第40條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處置,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第42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而為…第43條違反中央銀行依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四十條所為之規定而放款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第44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四條…

「準用條款」的其他條文

第36條信用合作社監事之權責準用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十八條之一至第二百十九條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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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