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信用合作社法 › 第6條

信用合作社法 第6條

本法稱信用合作社之負責人為理事。 信用合作社之經理人、清算人、監管人、監事,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信用合作社負責人。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信用合作社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