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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法 第8條

第 一 章 總則
信用合作社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社名。 二、本社所在地;設有分社者,其所在地。 三、業務項目。 四、業務區域。 五、責任種類。 六、社員之資格及入社、出社、除名之方法。 七、每股社股金額及其繳納或退還。 八、實收股金之最低總額。 九、社員之權利及義務。 十、保證責任信用合作社之保證金額。 十一、社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之組織與職權。 十二、社務、業務執行之方式及理事、監事之人數與任期。 十三、總經理及副總經理聘任之規定。 十四、盈餘分配及損失分擔。 十五、公積金及公益金之使用。 十六、公告方法。 十七、解散事由。 十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十九、章程訂立及修改之日期。 章程之訂定及修正應報經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或報請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定。 章程或理事、監事變更時,應於一個月內為變更登記。在未為登記前,不得以其變更對抗善意之第三人。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信用合作社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1條凡於業務區域內設籍或從業而有證明之自然人或設有事務所之非營利法人,得申請加入信用合作社為社員…第31條信用合作社之規模達一定標準者,不適用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款有關免徵營業稅之規定。信用合作…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為健全信用合作社經營,維護社員及存款人權益,適應國民經濟需求,配合國家金融政策,特制定本法。第2條本法稱信用合作社,謂依本法組織登記之合作社,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經營銀行業務之機構。第3條信用合作社之設立,應先經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後,再向合作社之主管機關辦理合作社之設立登記。依前…第4條信用合作社之管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第5條本法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6條本法稱信用合作社之負責人為理事。信用合作社之經理人、清算人、監管人、監事,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第7條信用合作社之業務區域,得不受行政區域限制,由中央主管機關審酌各信用合作社所在地經濟金融情形及…第9條信用合作社資金之融通,餘裕資金之轉存,由中央銀行洽商中央主管機關,由中央銀行或其指定之機構辦…第10條信用合作社經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得組織全國性信用合作社聯合社,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導與監督;其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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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