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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第13條

第 二 章 資格條件 › 第 三 節 經理人應具備資格
信用合作社副總經理、總稽核、協理、總分社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應具備良好品德、有效經營信用合作社之能力,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於信用合作社或銀行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信用合作社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或銀行相當職務,成績優良者。 二、信用合作社或銀行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信用合作社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或銀行相當職務,成績優良者。 三、從事資訊、科技、法律、電子商務、數位經濟、財務會計、行銷或人力資源等專業領域之工作經驗十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四、有其他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主管領導能力、金融專業知識或經營銀行之能力,可健全有效經營信用合作社業務者。 具備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資格者,僅得擔任其專業領域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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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人應具備資格」的其他條文

第11條信用合作社經理人不得有第七條所列各款情事。第12條信用合作社總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應具備良好品德、領導及有效經營信用合作社之能力,並具備下列…第14條現任總經理(含代理)與理事主席(含代理)或監事主席(含代理)不得由其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血親、姻…第14-1條信用合作社理事會負有選任經理人之責任,應確實審核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並就經理人資格條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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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