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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第36條

信用合作社於選舉結果揭曉後,應當場將當選人姓名及當選票數作成紀錄,於七日內報請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市)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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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