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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第35條

第 三 章 選舉程序 › 第 三 節 當選
社員代表、理事及監事之選舉,信用合作社應當場宣布並揭示當選人及候補人名單,其符合第九條所列資格者並應註明。 當選人及候補人不以在場者為限,其如當場聲明退讓者,視同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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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