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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第5條

第 二 章 資格條件 › 第 一 節 社員代表候選人應具備資格
社員代表不得兼任理事、監事及職員。
AI 白話解釋

「社員代表候選人應具備資格」的其他條文

第3條社員代表候選人應具備下列各條件:一、入社滿二年以上者。但因改組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第4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社員代表候選人:一、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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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