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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第6條

第 二 章 資格條件 › 第 二 節 理事、監事候選人應具備資格
理事、監事候選人應具備下列各條件: 一、入社滿二年以上者。但因改組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高級中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備同等學歷或普通考試以上及格,或曾任金融機構董(理)事或監事(監察人)或副經理以上職務而有證明者。 三、過去一年認繳股金維持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或過去一年內在本社之存款額,經扣除以存單質借後之淨額,其每日餘額最少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 四、理事須卸任滿三年,且無本法第十八條規定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者,始得選任為監事。 五、監事須曾修習會計課程或曾從事會計工作達一年以上,或曾任金融機構監事(監察人)職務而有證明者。 六、符合本社章程規定條件者。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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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