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
› 第6條
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 第6條
合格自有資本為第一類資本及合格第二類資本之合計數額,其中合格第二類資本以不超過第一類資本為限。 前項所稱合格第二類資本,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支應信用風險及作業風險所需之資本以第一類資本及第二類資本為限,且所使用第二類資本不得超過支應信用風險及作業風險之第一類資本。 二、支應市場風險所需之資本中,須有第一類資本,第二類資本於支應信用風險及作業風險後所餘者,得用以支應市場風險。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5條
看 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 全文
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