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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 第7條

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總額、市場風險及作業風險所需資本之計算,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信用合作社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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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