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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10條

逾期放款經轉入催收款者,應停止計息。但仍應依契約規定繼續催理,並在催收款各分戶帳內利息欄註明應計利息,或作備忘紀錄。逾期放款未轉入催收款前應計之應收利息,經評估可收回仍未收清者,得連同本金一併轉入催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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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