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 第18條

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18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 第17-1條看 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全文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