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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資產重估辦法 第4條

社有房屋經依法計提折舊,如現有價值高於帳面價值達二倍者,得辦理重 估增值,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稅捐稽徵機關之查定價值。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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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