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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資產重估辦法 第6條

前條增認股金,應由社務會參酌社員入社年資、物價指數及已繳股金,擬 訂比率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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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信用合作社資產重估,以社有土地及房屋為限。第3條社有土地重估增值,最高不得超過公告地價。第4條社有房屋經依法計提折舊,如現有價值高於帳面價值達二倍者,得辦理重估增值,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稅…第5條資產重估增值金額,應寬提公積金,必要時並得移充社員增認之股金,不得另作他用。前項資產重估增值…第7條信用合作社資產重估及增值金額之分配,應報經省市財政廳局核准後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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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