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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資產重估辦法 第5條

資產重估增值金額,應寬提公積金,必要時並得移充社員增認之股金,不 得另作他用。 前項資產重估增值金額,移充社員增認股金時,其土地增值部份,應扣除 增值稅,提列土地增值稅準備科目後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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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