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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 第28條

委託人得依契約之約定,委託信託業將其所信託之資金與其他委託人之信託資金集合管理及運用。 前項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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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