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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 第63條

信託利益全部由委託人享有者,委託人或其繼承人得隨時終止信託。 前項委託人或其繼承人於不利於受託人之時期終止信託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有不得已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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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