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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習非正規教育課程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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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習非正規教育課程補助辦法 第3條
前條補助對象修習非正規教育課程者,得依下列比率申請學費補助;每人每年最高以新臺幣六千元為限: 一、原住民:百分之百。 二、身心障礙者: (一)極重度、重度身心障礙者:百分之百。 (二)中度身心障礙者:百分之七十。 (三)輕度身心障礙者:百分之四十。 三、低收入戶:百分之百。 四、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外籍、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配偶: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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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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