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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習非正規教育課程補助辦法 第2條

本辦法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原住民。 二、身心障礙者。 三、低收入戶。 四、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外籍、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配偶。 本辦法所稱非正規教育課程,指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辦法規定之認可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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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