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 › 第4條

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 第4條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以非現金財產捐贈政府機關或團體,該非現金財產因折舊、損耗、市場行情或其他客觀因素,致其捐贈時之價值與依第二條第一項本文、同條項第一款本文、同條項第二款及前條規定計算之金額有顯著差異者,其捐贈列舉扣除金額,由稽徵機關參照捐贈年度實際市場交易情形查核認定之金額計算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條本標準發布施行前,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已以非現金財產捐贈,而納稅義務人個人綜合所得稅…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以非現金財產捐贈政府、國防、勞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第3條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以非現金財產捐贈政府機關或團體,該非現金財產係因繼承、遺贈或受贈…第5條納稅義務人以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之其他非現金財產捐贈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定捐贈之金…第6條本標準發布施行前,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已以非現金財產捐贈,而納稅義務人個人綜合所得稅…第7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第3條看 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