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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
› 第6條
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 第6條
本標準發布施行前,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已以非現金財產捐贈,而納稅義務人個人綜合所得稅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其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適用
第二條
至
第四條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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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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