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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所得額減除辦法 第8條

投資人依第三條規定申請投資金額自所得額減除,應於辦理投資期間達二年之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具前條第三項證明書,向管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投資金額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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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