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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所得額減除辦法 第2條

本辦法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指符合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二、投資人:指以現金投資於經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有限合夥事業或專案之個人記名股東、合夥人或專案投資人。 三、申請人:指依本辦法申請本部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有限合夥事業或專案發起人。 四、專案發起人:指發起專案,與各共同投資人簽訂投資協議書,且為執行該專案之人,其資格限於依我國法令設立之公司、有限合夥事業、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五、投資期間達二年:指投資人自繳納股款、出資額或投資額之日起算,連續持有新發行股份、出資額或投資額達二年。 六、創立:指依我國法令完成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設立登記。 七、增資擴充:指依我國法令完成增資變更登記。 八、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指由行政院核定後經本部公告之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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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