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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減除辦法
› 第7條
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減除辦法 第7條
申請人應於
第五條
投資計畫核准函核發之次日起算三年內完成投資計畫;未能依限完成或投資計畫支出項目變更者,應於期限屆滿前,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延長或變更,全程計畫完成期限不得超過四年。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計畫延長或支出項目變更,應副知申請人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 申請人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限完成投資計畫者,應於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六個月內,通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無法完成投資計畫,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具函核復申請人,並副知申請人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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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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