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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10條

因職務或業務持有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違反前項保密義務者,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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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