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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法第二條第四款所稱刪除,指使已儲存之個人資料自個人資料檔案中消失。 本法第二條第四款所稱內部傳送,指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本身內部之資料傳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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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