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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第20條

候補服務成績審查不及格者,以作成不及格處分之日起算,延長候補期間 一年,並於延長候補期間滿六個月之日起一個月內,再送審查,仍不及格 者,停止候補並解除候補法官職務,得調任其他職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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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