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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將本辦法所執行之事項,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委託其他機關、專業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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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