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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查驗委託辦法 第15條

受託機構於受託期限內,如有不可抗力或非可歸責該機構之事由,足以影響受託事項之執行時,應即通知中央主管機關,經雙方協議後調整受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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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