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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查驗委託辦法 第16條

受託機構發生委託契約所定終止事由或民法及相關法規所定終止事由,而經中央主管機關終止前項之委託時,仍應採行適當措施,繼續維持各項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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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