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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7條

申請健康食品查驗登記時,或經發給許可證後,其名稱、標籤、包裝、圖案、標示等如有仿冒或影射他人註冊商標之嫌疑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通知其限期改正或為其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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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