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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 第12條

倉庫及冷凍與冷藏之貯存、運輸設備,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倉庫,應採用不透水材料建造,並依其作業性質或清潔程度,分別設置或予以適當區隔,且有足夠供搬運之空間及良好通風。 二、應設置溫度計;必要時,設置濕度計。 三、應於明顯處,設置溫度數值顯示器,並備有溫度異常警報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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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