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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 第11條

第 四 章 廠房設施及設備
食品作業場所,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牆壁及支柱:離地面一公尺以內部分之表面,應使用非吸收性、不透水、易清洗之材料舖設,並維持其平滑無裂縫。 二、地面:應使用非吸收性、不透水、易洗不納垢之材料舖設,不得有侵蝕、裂縫、積水。 三、樓板及天花板:應使用易清理及防止灰塵積蓄之材料與構造。 四、出入口、門窗、通風口及其他孔道:應採用非吸收性、易清洗、不透水之堅固材質,並設置防止病媒侵入設施。 五、排水系統:排水溝應有攔截固體廢棄物之設施,並設置防止病媒侵入設施。 六、照明設施:一般作業場所之光照度應達一百勒克斯(Lux)以上,工作或調理檯面之光照度達二百勒克斯以上;使用之光源,不得改變食品之顏色;食品上方之照明設備,應有防護設備。 七、通風:廠房建築物應維持良好通風,必要時裝設風扇、抽風機或其他換氣設備;密閉之加工室或包裝室,應設置空調設備。 八、廠房建築物:應易於維修及維持乾淨整潔,並設置防止病媒侵入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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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房設施及設備」的其他條文

第10條廠房之空間及配置,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規劃適當之動線。二、作業性質不同之場所,應個別設置或…第12條倉庫及冷凍與冷藏之貯存、運輸設備,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倉庫,應採用不透水…第13條更衣室之設置,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與食品作業場所為有形之區隔。二、應備有更衣鏡、潔塵設備及…第14條檢驗場所之設置,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具有足夠空間及檢驗設備,供進行品質管制及衛生管理相關之…第15條員工宿舍、餐廳及休息室,應與食品作業場所為有形之區隔。第16條廁所之設置,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設置地點應避免污染水源,並與食品作業場所為有形之區隔,且出入…第17條供水設施之設置,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有足夠之水量。二、使用地下水源者,其水源與化糞池、廢棄…第18條洗手設施之設置,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洗手及乾手設備,應以易洗、不納垢、不透水材料構築;其使用…第19條生產設備及器具之設置,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依其設備或器具之性質,採用能防止潤滑劑、金屬碎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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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