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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 第37條

製造業者應訂定品質管制標準作業程序,並依該程序執行;執行後應作成紀錄。 前項標準作業程序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原材料品質管制。 二、生產品質管制。 三、成品品質管制。 四、檢驗及量測品質管制。 五、不合格品之管制。 六、退貨品之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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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