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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 第4條

健康食品製造業者(以下簡稱製造業者)應由負責人或其指派之高階主管,建立及維持符合本標準規定之品質管理系統。 前項品質管理系統,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品質目標及聲明。 二、資源提供及分配。 三、本標準所定程序、紀錄之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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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